写在2008年10月1日
先以我的观点和角度解释一下什么是人肉搜索。人肉搜索的概念据说最早起源自mop猫扑大杂烩(论坛),但某人有所求的时候,其他人有所应;而慢慢当某人有求与找人的时候,这个人肉搜索就初步形成:以人海战术来找人。人肉搜索是基于网络搜索引擎的搜索吗?不仅仅是。网络搜索引擎,很多人都会用,百度、google,你能找到的我也能找到(技术太破的除外),大家找不到的都找不到;人肉搜索还包括线下搜索!其实很多被搜索的人,可能并不上网,甚至在网络上丝毫资料都没。比如某找父亲事件,那个父亲,在网络上可是没啥直接线索的。人肉搜索其实是基于网络一个联系平台,以线下搜索为主体的查底方式。人肉搜索主要针对搜索做了不道德或违法事情的人上。
网友太多了,号召起来,人山人海。有一张照片,就可以查到是在哪拍的;有一个人脸,就可能知道这个人;外加一点现实的关系,拿到身份证有何难?是不是想“哇靠”一下,说句“比警察还牛逼”?确实有点,想警察才多少人,不立案还不能查,想查还要讲究程序规矩;网友嘛,只要有召集力,有什么不好查的;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区的,如果有个在银行工作的朋友,几句话就可以通过名字把人家资料弄走了(这里没贬低银行管理的意思,但也确实有过这样的案例,以此举例)。这一下来,户口簿信息、银行账户、固话手机、XXYY等待,外加一些若真若假的渲染,连三围、哪天几点出门了都知道。把这些资料往网上一丢,这一搜索就算初步告成。
如果是本来就是被搜索人(标准称呼应该是“当事人”)公布在网上的信息,被搜集汇总另行公告,应不算在侵犯他人隐私的行列;但涉及到当事人未主动公布的,网友通过各方渠道扒来的,就此公布,肯定就是侵权了——无论这当事人是否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还是行为卑劣的闹事者,这样的公布都难逃侵权一责。而隐私被公布的后果,少不了各种人身攻击、骚扰、甚至威胁、恐吓;虽然被搜索的人往往都是做了些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事才被人肉,但就如人家杀了人,自己不能以杀人方式来还手一样(除非在防卫状态——只是还有防卫过当的判断)。
从侵犯隐私权上看,人肉搜索是有些暴力了(做了点坏事),只是算不算网络暴力呢?在我理解的网络暴力,是现实暴力在网络上的表现,比如对一个人进行QQ骚扰、论坛攻击、散播谣言辱骂、甚至动用黑客手段攻击,都属于网络暴力。其实公布隐私也算,本来就是违法违道德的事情嘛。那这样推,人肉搜索就等于网络暴力?当然不是了,不公布就不暴力了嘛。对于违法的事情还是联系警察为实际;对于违反道德的事,谴责之余也请克制一下自己,不能因别人不道德而自己也不道德。网络平台的管理也由此体现,论坛、网站等的管理者,是否能有效监控这类事情呢?这个管理的度如何去掌握?留给立法者和管理者思考。
(写得有点困了,外加被人骚扰说BLOG事情去了,思路有点断了……还是结了吧)
人肉搜索本不等于网络暴力(两个不是一个东西嘛),而只要稍微多花点心思适当约束一下,人肉搜索就不会演变成网络暴力。指不定哪天,它可以用在追捕逃犯上——如果网友对待亡命徒的胆量和智慧有那么大的话……
私人说,其实我并不喜欢人肉,那句话: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。